- 发布时间:2011-01-07 点击:7809次
北京邮电大学
校教发[2008]31号
关于发布《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为了加强对国家级、市级、校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各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和《北京邮电大学关于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校教发[2007]35号),教务处与人事处、财务处共同制定了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立项申报程序、经费管理办法、项目的检查与验收等方面。
请各学院及“质量工程”各项目负责人按照本通知中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执行,确保我校“质量工程”项目取得卓有成效的研究与改革成果。
附件: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北京邮电大学
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级、市级、校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各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和《北京邮电大学关于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校教发[2007]35号),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职责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评审、年度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并负责国家级、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人事处负责校级教学名师的评选工作,并负责国家级、市级教学名师的推荐工作。教务处、财务处负责各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负责组织“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负责,并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与实施。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组织制定项目建设计划,按项目建设任务书组织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水平,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宣传、展示、应用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报请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程序:
1、教务处、人事处结合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质量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学校“质量工程”建设年度立项计划,发布立项通知。
2、学院根据学校立项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签署申报推荐意见。
3、项目申报负责人组织填写项目申报材料。
4、教务处、人事处分别受理相应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项目评审原则上采用答辩方式。
5、立项建议方案报请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立项实施。
(二)国家级、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程序:
1、学校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年度立项要求和学校项目情况,组织申报国家级、市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2、项目申报负责人组织填写项目申报材料。
3、学校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签署申报推荐意见。
4、学校行文上报教育部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四、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由学校专项支持,鼓励学院安排配套经费。学校专项支持经费每年由学校列入经费预算,按年度划拨,专款专用,实行项目管理。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条 国家级、市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按照国家级、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同时作为国家级、市级“质量工程”项目学校配套经费。
第九条 项目建设经费专款用于“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合理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调研差旅费、研讨会议费、教师培训费、资料材料费、设备购置与维修费、业务费、劳务费、人才培养费等方面。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按建设计划、按经费支出有关规定使用。学校财务处监督经费使用。
五、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项目批准后,项目负责人须组织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执行不力、项目经费不按规定使用,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项目等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满后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校级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按照校级项目验收要求填报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及相关验收材料,学院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原则上采用答辩方式。国家级和市级项目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相关验收要求准备验收材料,接受验收。
第十五条 校级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出具项目验收意见,教务处报请学校领导审批项目验收结论。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